“在法律層面上,有錢、有權和性關係不構成因果,這是在法律層面上去倡導一種良善的價值觀。
所以冒充富二代、官二代去騙色構成強姦罪,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也就不存在所謂的誘jian罪。
賣yin是被法律所制止的,這樣的禁止是為了防止生物個體濫用自己的性自治權去謀取金錢利益,更重要的也是為了杜絕不法之徒侵犯人的性自治權,利用性來謀取暴利。
一方面不承認金錢與性之間的因果關係,一方面又間接承認性是可以用來謀取暴利的,這樣的定義不是十分矛盾的嗎?
就算禁止賣yin,打擊賣yin經濟方面的收入是次要的,最主要的是禁止不法之徒透過人口買賣、人口奴役來傷害生物個體的自身權力,但透過販賣性使用權來牟利,這本身就是一種確實存在的現象,怎麼就不能構成因果關係呢?”
在沉思良久之後,曾雅言便將自己心中的一些疑問給詢問了出來。
曾雅言的這種思考言論,初聽起來確實非常的有道理,但是第五正卻知道她再次陷入到了某種思維誤區之中。
“在法律層面上,是隻承認夫妻之間的性-行為是構成因果關係的,也就是說,若是犯罪分子冒充丈夫或妻子進行騙色,那麼就可以構成強姦罪。
至於否定利益、權力與性-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還是那句老話,是為了倡導更加良善的性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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