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警察和郡警察之間沒有明確的上下級關係。
縣警察聽縣令的,郡警察聽郡守的,雙方互不統屬。
名義上,縣警察只負責一縣之地的治安管理和罪犯懲罰,郡警察則可以管到全郡。
但是雙方沒有上下級關係,誰也不能強迫誰,也沒有明確的辦事界限。
朝廷沒有規定,地方就自己形成規則,縣警察處理不了的事情,郡警察再出手協助,平常用不到郡警察。
看似很明確,執行起來卻問題多多麻煩多多,雙方的職責經常有重疊衝突,以至於誰也不服誰,於是在本職工作方面,郡警察和縣警察辦事的時候時有衝突、摩擦,雙方矛盾不小。
硬是要給雙方找一個共同的上級,那就是中央刑部。
全魏國所有警察的名籍都在中央刑部掛靠,每一個警察的姓名籍貫履歷家庭訊息都在中央刑部的記錄之中。
中央刑部不掌握警察的指揮權,那屬於縣令和郡守。
但是警察們的論功行賞還有貶斥這樣的權力卻掌握在刑部警察司手裡,俸祿則是中央財政部地方分部直接下發。
行動聽行政長官,升遷賞罰卻是刑部警察司主持,俸祿則由中央財政部下發。
這也是郭某人為了防止一郡之地武裝力量聽從一個人命令從而形成一個整體的弊端而做的制衡方略。
就算一縣一郡之地的警察數量不會太多,但是數百人總歸還是要有的,不然根本無法承擔起治安的重任,那麼一個郡有個兩三千在籍警察都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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