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越發達,訊息傳播速度越快,中央對地方的統治力就越強,這是毫無疑問的。
所以為了確保驛站可以充分有效的履行自己的職責,郭鵬專門在魏律中設定了驛站相關的法律。
驛長首先是要擔負主要責任的,驛長必須每年呈報驛馬死損肥瘠,呈報經費支出情況。
若有驛馬死損,驛長必須及時彙報,並且上報具體原因,等待朝廷相關人員前來查驗。
若私自減去驛站人員和馬匹,一旦被查出來,不僅要杖責、罰款,最高還要判處死刑。
任務分發不明確、不及時者,一旦耽誤了事情,直接追究到驛長身上,不管錯大錯小,驛長必須要承擔責任,接受懲處。
驛卒當然也不輕鬆,比起驛長的風險,他們也同樣受到煎熬。
他們在烈日之下,在寒風凜冽之下,在傾盆大雨之中,都毫無例外需要揹著傳遞的訊息匆匆賓士在驛路上,而且還不能耽誤日期。
從出發開始計算日期,抵達目的地之後再計算一下日期,彙總之後計入檔案,沒有出錯則年終考核會受到嘉獎,出了錯就要等著挨罰了。
從驛長到驛卒都是吏的身份,不是官員,身份較為低微,工作則非常苦楚。
若非這個吏員的身份有一份較為穩定的收入,逢年過節還有朝廷下發的福利,那願意幹這個苦差事的人還真不是很多。
不過到底是為皇帝辦事,說出去也不難聽就是了。
在這樣的基礎之上,郭鵬規定了三百里、五百里和六百里三種加急運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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