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英美法西荷五國的代表已經簽署了《巴黎和約》,但這個合約要想真正的行駛,還需要經過一系列的手續。
在原本的歷史時空中,獨立戰爭的和談工作是開始於1782年的4月份,而《巴黎和約》則是在1783年的9月3日簽署的。當這份合約簽訂之後,合約隨之就被送到美利堅的聯邦議會,到了1784年的1月4日,美利堅聯邦議會才正式簽字批准了這個合約。然後在同年的3月份合約被返送回法國,並於4月9得到了英國議會的批准,最終這份合約的正式生效日期是在1784年的5月12日。
也就是說,從和談開始一直到合約正式生效,一共經歷了二十五個月的時間,僅僅是從合約簽訂到正式生效的這段日子就足有八個月的時間!
這是沒辦法的事情,這個年代沒有飛機,沒有傳真機,光是橫跨浩瀚的大西洋就需要一個半月的時間。
而偏偏這種合約必須要由英美各自的議會簽字才能具有法律作用,所以光是耽擱在路上的時間就長達四個月之久。
在這個時空,雖然和談的時間沒有那麼長,但從合約簽字到正式生效之間的時間也是間隔了好幾個月的時間。
估計是這個時空中的獨立戰爭時間延長了足足四年的時間,參戰的各方都已經沒有心思再打下去了,所以光是和談僅僅才用了九個月的時間,這個時間要比原本歷史時空中的和談時間短了八個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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