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人家出錢建牆,首先得給一個說法。
這會議結束之後,法院、訴訟院、糾察院三大機構,便頒佈一則告示,表明我們這三大機構,不是官府機構,沒有朝廷的授權,我們都只是鄉紳,或者是沒有功名在身的書生,職責就是管理本地區的治安,無權處理衛輝府以外的事務,今後任何對外事宜,必須要透過專門的渠道去解決。
而這專門的渠道,指得就是吉貴。
郭淡當然不會把鍋甩給吉貴,他們可都是一邊的。
吉貴也馬上發表申明,表示自己只與州府交涉,不與民間交涉。
這個申明非常簡短,但卻是耐人尋味。
只與州府交涉,這很好理解,畢竟明代非常講究這地位對等,吉貴統管的是衛輝府外事,地位在州府這一級別,他肯定不會跟縣裡打交道的。
但後面這條,不與民間交涉,就很有趣了。
往好的方面理解,就是將來那些大地主要人,必須先去本地縣衙告狀,縣衙受理之後,再反饋到州府級別,州府再去找吉貴商談,地主不能直接去找吉貴。
雖然非常麻煩,但不管怎麼說,到底還是有個解決的途徑。
關鍵就在於,這法院、訴訟院、糾察院,也都是民間機構,吉貴又只負責外事,他是無權命令這三個機構的。
吉貴也只能去與他們去商量。
這麼一來的話,那就是可調查,可不調查。
法院可以不聽吉貴的。
要知道衛輝府的執行能力,相比起大明朝來說,那真是另一個次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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