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7年9月上旬,印度近海,風和日麗,波濤不興。“伏波萬里”雙甲板戰列艦抓住西南季風的尾巴,時隔一年之後再度駛入了科倫坡港,打算與荷蘭東印度公司進行換約。
雙方需要交換的條約名為《科倫坡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大體內容包括了上次莫烈鰻與巴爾薩澤·伯特在科倫坡港談妥的有關東岸船隻在馬六甲、加勒兩個港口停靠、補給、維修、經商的權利。即:每年可以有不超過十艘的東岸船隻進入上述兩個港口,但只可以在指定地點進行活動,包括休息、經商和從事宗教活動,停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半年;每艘船每年只能採購不超過三萬盾的本地貨物,且只能在指定商人處購買;承認荷蘭東印度公司在錫蘭島享有特殊利益,且東岸人不得與英格蘭、葡萄牙達成任何危害荷蘭東印度公司在錫蘭島利益的協議;最後,東岸治下的開普敦港及橫海島向荷蘭東印度公司開放,荷蘭人的權利一如此前他們給予東岸人在錫蘭島和馬六甲的權利。
大體上的意思就是這麼幾條,基本還是之前雙方確認的內容,經過文筆潤色及細節完善後,目前已經裝訂成冊,由各自上級簽完字,現在換約完成後即可生效。而值得注意的是,不知道是出於什麼原因,這次雙方簽訂的條約中也不是沒有漏洞,比如條約內就沒有規定入港東岸船隻的大小和噸位,而只規定了東岸人可以採購的當地貨物的金額。這對於志在維修補給、躲避惡劣天氣、安置傷病員而不是做生意的東岸人來說,非常有利,因為他們本就不是特別在乎錫蘭島的寶石、肉桂、胡椒等特產商品的生意,當然這同時也說明了荷蘭東印度公司這種盈利性組織與華夏東岸共和國這種政府組織之間在思考問題上的巨大角度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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