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之間有音協這種約束藝人的組織,唱片行業也有個類似的組織,叫做唱片協會,其中也有阻止歌手獨立、不接收非圓滿解約的歌手之類的約定。
不過,相比起音協那種趕盡殺絕的霸道作風,唱片協會的約束力並不強,極少有歌手會因為跳槽或者獨立而被唱片業界下令封殺。
說來說去,歌手和偶像藝人不是一回事,事務所和唱片公司也不是一回事。
南野陽子不是歌手而是偶像藝人,每當她發行新唱片,都要安排大量的打歌宣傳,投入大手筆的宣傳經費,如此一來,就要格外依賴電視臺和事務所的力量。
都倉俊一不肯跟她和平解約的理由之一,就是咬定,推銷南野陽子的宣傳經費現在還沒有回本,她現在要解約,是忘恩負義。
光是去年一年,南野陽子的唱片銷售額就有三十多億日元,至於廣告收入、電視節目收入
一個一年給事務所賺了十億日元的偶像,出道至今還沒有回本,這種話說出來,當然不會有人真的相信。可本身“宣傳成本”這個東西就比較曖昧,全看事務所怎麼說。真假不論,但是,拿來堵她的路,這個理由卻再合適不過。
只要音協聯合起來給電視臺施壓,沒有了曝光機會,也就到此為止了。
就算所有的事務所和唱片公司都不收她,南野陽子還能從地下廠牌發歌。但是,音協如果下封殺令,不許她上電視,那對需要電視曝光的偶像來說,發唱片也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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