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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要不要刊登判決書?(1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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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了!

那位年輕的主審法官,判《愛格》和韓琴共同賠償“逆流的魚”8萬元名譽損失費!

除了賠償金以外,雜誌需要在《愛格》十月刊上刊登道歉公告……要不怎麼說年輕法官思維活躍呢,道歉公告刊登的位置,指明瞭要和當初的“解約宣告”同版同頁,防止《愛格》耍小聰明給個夾縫頁刊登道歉公告糊弄判決。

至於韓琴,她被判以個人名義在天涯論壇發表道歉公告,並需要在“流浪的魚”本人指定報刊上再發一次。www.81book.com

網路和現實的雙重懲罰,對韓琴來說肯定很酸爽。

“8萬的賠償,比我們預期要多啊!”

鄭致和很高興,拿了判決書後,掐著午休時間給聞櫻打電話。

他預期是5萬左右,沒想到判賠了8萬。

多3萬少3萬對聞櫻本人來說可能沒那麼重要,可這個案子很典型,以後再有類似的案件,其他法官可能會參考蓉城法院這次的判決。

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現實社會更不是。

名譽是一個人的面子,是一個人的尊嚴,輕易不能冒犯,大多數人都沒有這個意識,除非讓他們受到教訓,他們才會收斂!

聞櫻同樣很高興,“鄭律師辛苦了,我想指定《蓉城晚報》,讓韓主編在晚報上刊登道歉公告!”

蓉城這邊的報紙給了《少年偶像》極大的支援,現在有了勝利果實,當然要和本地的報紙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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