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這些事情上,朝廷未能取得相應成效,就想依靠著整頓鹽稅,讓國朝增加相應的稅收,這明顯是不現實的事情。”
崇禎皇帝點點頭表示認可。
萬曆四十五年,為疏銷積引,大明廢除‘開中法’,明確‘綱法’,從此官府不再收取食鹽,改由商賈和灶戶直接交易,收買、運銷之權悉歸於商人,並得世襲。
所立‘綱法’的綱領為民制、商收、商運、商銷的商專賣制,一稱官督商銷制。
該項鹽政制度的好與壞暫且不論,不過在大明吏治腐敗的大環境下,底層灶戶的核心利益,無疑遭受到極大侵害和盤剝,這也使得大明鹽政體系,其實從根子上來說就受到破壞。
畢竟地方官商勾結下,想欺上壓下實在太容易了。
畢自嚴繼續說道:“這一時期的鹽稅整頓,朝廷要做的事情,應側重於北方諸省,可隨同巡撫責任制的試行,讓直隸、山東、河南、山西、陝西、遼東等地巡撫和督師,逐步落實朝廷所頒佈的政令。
至於江南和西南諸省的整頓,朝廷可適當的多放寬一些,先立足於北方諸省的實際整頓,為下一時期的鹽稅整頓謀定基礎。
畢竟大明鹽政方面的問題和弊政太多,朝廷想一鼓作氣的全部解決,根本就是不現實的事情。
與其將有限的精力分散,倒不如先集中解決一些地域,等到這些地域的鹽政弊政,初步得到解決後,朝廷就能佔據更多的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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