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
“請問陳先鋒先生,1個月前,我記得時間應該是週一,你們公司集團高層開了一次會議,你還記得嗎?”
“我們公司這麼大,每天都要開會,何況是週一那天。再說了一個月前的會議,我怎麼可能還記得?”
面對張偉的提問,陳先鋒眼神一眯,但很快否認。
“不記得了,那天可是大訊息啊!”
“你要這麼說,每天都是大訊息!”
“你還裝?那天的前一天,我當事人可是火急火燎的通知你,他在PD專案上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呢!”
“我真不記得了!”
“陳董還真是貴人多忘事啊,你和你的女婿,幾個老部下不是還在會議室內歡呼來著,這都忘記了?”
“我知道你想問什麼,但我真的不記得了!”
張偉的連番提問,陳先鋒都用不記得作為回答。
他年紀也不小了,公司事務又這麼繁忙,不記得一些事也很正常。
你總不可能,要來證明我的記憶力沒問題吧?
這種事,辯方可沒辦法證明。
這也是陳先鋒詢問過法務總監後,得到的應對套路。
“你確定,可是我在你給我的檔案中,找到了他發給你的郵件,並且你還回復了!”
張偉說著,走回自己的席位,從公文包中取出了一個銀色的“打火機”。
“咳咳!”
陳法官當即咳嗽了一聲,提醒張偉:“這裡是法庭重地,請辯方律師注意一點!”
“老陳你誤會了,這不是打火機,這是個隨身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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