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王猛、彭成、太平知縣等人從楊掌櫃口中得知朱平安主動問他們可願捐款後,一個個興奮的難以言表,什麼為災民捐贈善款啊,這是變相索賄啊!
記下來!這是重點!張文博激動的提醒隨行書吏做好記錄,將方才以及隨後的問話一個字也不落的記錄下來,待會請楊掌櫃的簽字按壓,這就是朱平安的罪證
“然後呢?!接著往下說!”王猛一臉興奮,迫不及待的催促楊掌櫃繼續往下講。
“縣尊問後,我當場表示願意,然後縣尊拿出了一份捐贈書,我在上面簽字按了手印,然後捐贈了兩千五百兩銀子的善款。”楊掌櫃繼續說道。
兩千五百兩!
王猛聞言更興奮了,光是這楊掌櫃一人,朱平安就索賄了兩千五百兩銀子!
我朝《大明律》對於貪腐可是規定的清清楚楚:監守自盜,40貫統;枉法贓,80貫絞;不枉法贓,120貫止杖100,流3000裡;恐嚇取財,準盜論加一等,不得財杖刑;私用民力,1名笞40,罪止杖80。
太祖頒行後《大明律》,嚴令後世子孫不得修訂。雖然,因為現實需要,歷代增補了不少《大明律》未規定的貪腐情形,對於量刑也有所減輕,比如對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犯枉法贓該絞者,更改為發配充軍。
但是,就單憑這兩千五百兩銀子的贓款,他朱平安也完了!不死也得發配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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