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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縣尉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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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煉所說的縣尉,是唐代縣級政府中,一名十分重要官員。

對於縣尉的職掌,按《唐六典·三府都護州縣官吏》記載為:“親理庶務,分判眾曹,割斷追催,收率課調。”在唐代縣級政府行政機構中,縣令是長官,負責統籌全縣之政務;縣丞是副長官,輔佐縣令行政;主簿是勾檢官,負責勾檢文書,監督縣政;而具體負責執行辦事的,就是縣尉。

其具體職掌,包括行政、司法、財政等各個方面,是具體負責庶務的官員。而其職能,主要是司法捕盜、審理案件、判決文書、徵收賦稅等具體事務。

故而這個縣尉之職,實是唐代最接地氣的治安官員。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就相當於現今社會里,縣公安局長的角色。

這位段知言縣尉,既是主管治安案件的官員,又是不良帥方煉的直屬上司。所以方煉在自己拿不定主意的情況下,採取帶回審問,由上官定奪的辦法,乃是十分正常的做法。

聽他這般一喊,王得財與陳刀疤等人俱覺洩氣,卻又無法可想,只得準備隨他離去。

這時候,方煉又扭頭向一眾圍觀的澡客喊道:“爾等一直在此圍觀,可有人目睹了甚證據麼?若有的話,可隨某回官府去,若是證詞對辦案有助,自是有賞。”

一眾澡客面面相覷,卻沒有一個人出來說句話。

那方煉見無人出來,便欲只帶著那掌櫃、小二、以及洗澡的四名大漢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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