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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七十九章 取消宵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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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父皇,唯元宵節百姓可上街熱鬧。然商業不興則民無富,唯有放開宵禁,使得京城內的小商小販們有個賴以維繼的活路。而百姓們忙碌了一天,也想休息休息。父皇,取消宵禁,實乃百利而無一害。所謂犯夜,更是無稽之談。”

“犯夜”,是中國古代傳統的一項罪名。原來古代所有駐有官府機構的城市在晚上都是要實行宵禁的。這是歷代法律的嚴格規定。比如唐朝的法律就規定有“犯夜”的罪名。

唐朝的《宮衛令》規定:每天晚上衙門的漏刻“晝刻”已盡,就擂響六百下“閉門鼓”;每天早上五更三點後,就擂響四百下“開門鼓”。凡是在“閉門鼓”後、“開門鼓”前在城裡大街上無故行走的,就觸犯“犯夜”罪名,要笞打二十下。如果是為官府送信之類的公事,或是為了婚喪吉凶以及疾病買藥請醫的私事,才可以得到街道巡邏者的同意後行走,但不得出城。

大明的法律把這一條改為“夜禁”。規定更加明確,一更三點敲響暮鼓,禁止出行;五更三點敲響晨鐘後才開禁通行。在二、三、四更在街上行走的,笞打四十下京城五十下;在一更夜禁後、五更開禁前不久犯夜的,笞打三十下京城四十下。疾病、生育、死喪可以通行。

為了實施宵禁,每個駐有官府的城市一到晚上,就要鎖上城門,禁止出入城市。城門的鑰匙也要交到地方官的內衙,即使是城裡的最高階文官晚上有緊急公務要出城,也要向駐軍長官申領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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