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清官如鳳毛麟角,貪官如黃河之砂。”對於歷代統治者來說,貪腐是一個格外讓人頭疼的問題,而明朝的開國皇帝朱元璋,起身於微末之間,更是飽受其害,因此對於徇私枉法的事情,更是痛恨異常,所以在朱元璋上位後,也採取了一系列反腐的措施。
朱元璋專門彙集天下的人才,編寫了《大明律》和《大誥三編》,對懲治腐敗做出了詳細規定,並且要求嚴厲執行,他設立龐大的檢查機構督察員,將將刑、檢、法職能集於一身。後來又設定六科給事中,專門彈劾六部中的貪官汙吏。
朱元璋還鼓勵民間老百姓防腐,他歡迎百姓舉報,如果有地方官員敢“操縱詞訟、教唆犯罪、陷害他人,勾結官府,危害州里”,當地賢良豪傑之人就可以將這些人抓起來,直接押送到南京受審。如果有人膽敢中途攔截,直接梟首示眾。這些措施在封建王朝歷史中式聞所未聞的。
在萬曆年間,1貫銅錢能夠購買2石普通的大米,明朝以94.4公斤為一石,那麼一兩銀子就能買377.6斤大米,如今我們生活中,大米價格大約為3元一斤,換算出來,一兩銀子價值1132.8元。因此貪汙60兩銀子,實際上也就等同於68000元的財產,從如今的角度來看,朱元璋設定下的律法自然是非常嚴苛的,那個時候官員待遇怎麼樣呢?《明史》記載,七品知縣一年官方傳送的正當俸祿,只有45兩白銀,也就是年薪5萬元左右,還不及現在大多數工薪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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