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對於這一問題,鄭經暫時還只進行了陳述,尚未給師舒一個信服的答案。
鄭經當然也清楚這一點。
只不過他連貫的表述被張籍的解釋打斷了而已。
因此,他立即說道:“依我看,以上這些解釋,都並不十分準確。”
他的解釋開始了。
既然有爭議,那就說明,不管是鄭康成的解釋,還是何晏的解釋,亦或是他人的解釋,都不夠準確。
那就否定它們,重新來解。
“想要正確理解這個‘格’字的含義,我覺得有必要對比《禮記·緇衣》裡另一段類似的話。
“《禮記·緇衣》裡寫道:‘教之以德,齊之以禮,則民有格心;教之以政,齊之以刑,則民有遁心。’
“在這裡,‘格心’與‘遁心’相對,而遁心可以理解為逃避之意,那麼相對應,格心則可以理解為歸服之意。
“再聯絡《論語》中那一句的上下文,因此我認為,這個‘格’字,準確的解釋應該為歸服於正道。”
鄭經的完整解釋來了。
又一次引經據典,在對比之後再進行解釋。
如此一來……
師舒愣住了。
不用說,這絕對是一個全新的解釋,或者說,這是在何晏以一個“正”字來解釋那個“格”字的基礎上,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
那麼這一解釋能讓他心服口服嗎?
他細細斟酌了起來。
“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按鄭經的解釋,這一句的大致意思,是說用政令來治理百姓,用刑法來整頓他們,老百姓只會追求免於犯罪受懲罰,但卻沒有廉恥之心;而用道德引導百姓,用禮制去感化他們,那百姓不僅會有廉恥之心,而且有歸服正道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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