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泰一臉的生無可戀,自己只不過上了一封象徵性地奏摺,湊個熱鬧罷了,怎麼就點自己一個人的名?
現在拿《大明律》來說事,是不是有點無賴了?
沒錯,《大明律》三十卷,包括了五刑、十惡、八議、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合計四百六十條,裡面就找不到一條明文說官員不能給百姓道歉的。
但如果非要讓自己去盤查《大明律》,還真的能找出來幾條甚至幾十條,足夠讓茹瑺就地正法的,比如,可以將茹瑺定為“奸黨”。
理由?
太祖用一個胡惟庸、藍玉“奸黨”的罪名處理過多少人,幾年之後還可以接著用,一句他參與過胡惟庸的謀反,他是藍玉的同黨,管你是什麼身份,一併幹掉了事。
現在也不是不可以創造出一個茹瑺案……
雖然《大明律》使用了“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原則,就是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定罪較輕;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定罪較重。但是,《大明律》還有一個極大的操作空間,那就是:
不當而為則犯法!
所謂的“不當而為則犯法”,通俗點來講,不應該做的事做了,那就是犯法。
具體什麼事不應該做,那就需要發揮點想象了。
像是早上你應該吃點清淡的,但你非要吃大蒜,還在朝堂上唾沫橫飛,你說這是不是不當而為?
再比如你在朝堂上打了個哈欠,這內閣大臣在報告國家大事,你怎麼能打哈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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