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王雖死,風波未停。
都察院御史、朝廷六部主事、給事中等紛紛上書,要求朱允炆嚴懲謀逆臣子,遷罪周王家眷,用族刑以昭天下。
族刑,即全家族,乃至整個宗族的死刑制度。
夷其三族,誅滅九族,都屬於族刑的範疇。
當然,這些官員提出族刑並不是打算幹掉老朱家所有人,而是想讓周王府付出更大的代價,以懲罰他們不可饒恕的罪行。
朱允炆看到這些奏摺,只冷冷地丟到了一旁,一句話都沒說。
族刑起源於上古時期,本就是沒人性的時代,當時贏了殺掉對方全家,是為了省一口飯吃。
到了周朝,法制觀念的水平是相當高了,提出了“明德慎罰”的理念,反對“罪人以族”的株連,主張“罪止其身”。
這與後世法律幾乎是沒啥差了。
只是後來禮崩樂壞,春秋爭霸,滅族、滅國都成習慣了,“三族刑”才變得司空見慣,便一直流傳下來。
很多人認為族刑就是全滅,什麼老弱婦孺,雞鴨狗兔,一個不留。
其實這種認識不完全對,比如在隋朝時期,其《開皇律》規定:“謀反,反逆者,本人與父子兄弟斬首,家口沒官”。
就是說,如果誰謀反了,只殺掉他本人與父子兄弟,他的母女妻妾姐妹與旁系男性親屬,那都是可以活著的,不過淪為官府的奴婢罷了。
《唐律疏議》規定:
凡謀反,謀大逆者,無論首從,皆斬,其父與年十六歲以上子絞,年十六歲以下子以及母女妻妾,兄弟姐妹沒為官奴婢,家產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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