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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三章 有人揹著朝廷賣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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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與土地兼併,似乎並不存在關係,但在國家事務中,很多事情並不是孤立看待的,而是從整體來看待。

朱允炆很清楚,以私有制的“慣性”與支援力量來看,強行推動土地國有化,那是完全不現實的,也會出大問題的,說不定大明王朝就會“二世而亡”。

解決土地兼併的方法有很多,古人也給了很多經驗,比如“限圈”、“徵沒”等,但處罰措施跟不上,導致很多法令形如虛設。

朱允炆解決土地兼併的邏輯就一條:

推出大明土地管理法。

藩王、士紳、佛寺、道觀等不是有錢買地嗎?

朝廷允許你們合法買賣,但需要記住一點,朝廷土地法規定,不允許荒廢田地,一旦荒廢田地,朝廷有權罰沒其荒廢田地。

這一條規定也不是朱允炆的獨創,漢朝時期,有《四時月令詔條》,明確規定農業生產需遵循時節,該種什麼種什麼,不允許你過時不種,如果不種地,荒廢了,那是要被處罰的。

王莽改制時,提出“凡田不耕為不殖,出三夫之稅;民浮游無事,出夫布一匹”等,直接說明了,你的地你不種,要懲罰三倍的稅。

尤其是隋唐時期,其採取的是均田制,國家對於田產的控制力度很高,別以為給你分了地,你就能隨便種黃瓜了,朝廷讓你種什麼,你就種什麼。

比如唐代,要求“諸戶內永業田,每畝課種桑五十根以上,榆、棗各十根以上,三年種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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