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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第一份代言(今日第一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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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瓦茨的工作效率很高,李寧也是個雷厲風行的人,所以王大林代言“李寧”球鞋的合同很快就在雙方協商下擬定完畢。

5月4日上午,在施瓦茨請來的第三方律師見證下,王大林和李寧分別在合同上籤上了自己的大名。

“李寧”這邊將在2001年6月30日前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王大林第一年的代言費400萬美元,至於第二年的代言費是2002年6月15日至30日這個期間支付,合同期限是2001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在此期間“李寧”需每年為王大林定製一款球鞋,這個系列的球鞋暫定名為“火神”,這名字的意義當然不是《黑子的籃球》中那個火神,因為王大林目前所在的球隊名叫“熱火”。

至於其他的特殊定製款球鞋,比如王大林下個賽季幾乎鐵定會出席的全明星新秀挑戰賽,又或者參加全明星三分球大賽之類曝光度高的活動,“李寧”自然也會適時的推出“火神全明星紀念款”球鞋。

王大林這邊也有必須盡到的義務,比如每年休賽期必須出席“李寧”的宣傳活動多少次,還有“火神”系列球鞋發售時的籤售活動等等。

最關鍵的是……從2001年7月1日起王大林只要在正式比賽中登場打球,就必須穿“李寧”品牌的籃球鞋,再不允許穿其他的牌子了。

這也就代表王大林今年7月代表中國男籃征戰亞錦賽時,腳上必定是已經穿上了“李寧”籃球鞋。如果“李寧”這邊的研發速度夠快,說不定到時候他腳上已經穿著“火神一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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