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卷宗記錄,焦二所住破屋的原主姓蒲。
蒲氏先祖蒲祖留在順太祖建元二年購得此屋,當時有院兩進,正屋堂屋三間,廂房十二間,另廚房一,柴房一,廁房二,並田十二畝,入此鄉籍,但辦了客商文牒,田地應該是租給了他人耕種,稅賦都按時交納,出丁則用銀錢抵扣。
卷宗上只記錄了,某年某月某日,田屋祖人改為蒲某某,系原主蒲某某之子。直到本朝亦是如此。
按照卷宗記載,最後一位屋主名叫蒲定,字繼守。按照本朝律,客居他處者,須五年回鄉重辦文牒,延而未至者,次年衙門會向客居之地核查,若未查得,本人又仍無音訊,便斷為失蹤,三年後田畝房屋即充為官用。
蒲定最後一次重辦文牒在淳和二十一年,至聖五年斷為失蹤,至聖八年田畝房屋充公,至聖九年房屋由官府租給焦二。
張屏在小廳中捧著謝賦帶來的冊子面無表情。
謝賦緊鎖眉頭:“下官查了賦稅記錄,直到至聖四年,蒲定名下的田畝仍在交稅,抵扣出丁的錢也出了。丁錢可提前一年預交,但田稅都是當年底結算。”
也就是,至聖四年末,仍有人在幫蒲定交稅錢。
是誰呢?租田的佃農,或是其他人?
謝賦從張屏手中取回冊子,又翻了幾頁:“另外,下官還查到一事,大人請看淳和十二年這頁,這年蒲定的名字下角有個失蹤人口加蓋的圓印,但被塗抹去了。也就是他曾經在這年被算成過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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