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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八章 最終的審判(大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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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江海市2·1重大殺人案第一次開庭審理。

檢查機關依法對網文作者張某於家中殺害李某、於某一案提起公訴。

法庭之上,張某對自己殺人的行為供認不諱,但否認原告方提出的“蓄謀已久”。

同時,被告律師也提供了證據,證明李某、於某兩人是自行購買車票來到張某家中,與其發生爭執,張某屬於“防衛過當”。

至於兩位被害者的死因,張某則聲稱當時頭腦一片混亂,“記不清了”。

除此之外,被告律師劉哲還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精神鑑定書,證明他的委託人張某曾經患有“多重人格症”。

他主張:“當主人格並實施犯罪行為時,副人格對此不具備控制力,當沒有犯罪意圖的劣勢人格迴歸主導地位時,由於其對另一人格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能力,所以應當認定其不具備責任能力,不進行處罰。”

而原告方則提出:“即便被告當真患有‘多重人格症’,也不能免於處罰,因為犯罪人格不一定何時會出現,如果最終被告無罪,相當於連帶主人格一起逃脫了處罰,誰能保證他不會再次實施犯罪。”

然後被告代理律師又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他的委託人張某已經在國際著名精神疾病專家黃繼開的幫助下,成功將主人格融合。

他向檢察官解釋道:“也就是說,作案的主人格於已經從這個世界上被徹底抹去,受到了他應有的懲罰,無辜的副人格不應該作為他犯罪行為的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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