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發生的港島華資銀行擠提事件,充分暴露了港府嚴重缺乏法制保障的不干預政策的弱點;
因為沒有法制約束,廖創興銀行所做的經營手段就是合法的;
若是以國際上銀行慣例來衡量,該行的經營顯然是極不規範的:
首先,大量從事了非銀行業務,比如炒房;
其次,制定的利息遠遠高於同行工會的利率協議;
最後,沒有預留足夠的流動資金應付日常的營業。
廖創興銀行事件,導致港府受到了各界,尤其是銀行界的批評!
所以在1962年,港督柏立基邀請了英國的銀行法專家湯姆金斯,前來港島考察;
湯姆金斯經過多方考察和訪問,提交了‘湯姆金斯’報告。
隨後港府修訂了銀行條例,並在去年(1964年11月)正式實施。
新條例對銀行業務的定義、銀行應承擔的義務做了具體嚴格的規定;
如:銀行最低淨資產不得少於500萬港幣,流動資金比例不得少於25%等。
同年,港島銀行同業公會超越重重阻礙,完成了一件極富有意義的大事;
會員和非會員坐在一起來,達成了一條存款和貸款的利率協議,規定了最高的存款和貸款利率;
此協議,銀號也得遵守!
港島的銀行業總算稍稍正規了一點,當然真正的正規起來,還得八十年代的金融三級製出臺。
說也奇怪,港島的每次銀行擠提,發生的銀行都是華資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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